DB3205∕T 1130-2024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规范(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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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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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CCS C 32,2024-08-09 发布2024-08-16 实施,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205,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规范,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demonstration enterprises on,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苏州市地方标准,DB3205/T 1130—2024,DB3205/T 1130—2024,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申报条件2,5 评估原则2,6 评估流程2,6.1 提出申请2,6.2 初步评估2,6.3 市级受理2,6.4 市级评估2,6.5 公示及命名.2,7 评估方式3,8 结果判定3,9 评估结果运用 3,附录A(资料性)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申报书.4,附录B(规范性) 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考核表7,参考文献 11,DB3205/T 1130—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大学、苏州市预防医学,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红英、邓红平、张增利、谢兴潜、刘芳、杨海兵、常杰、张宏、宋军、李银,玲,DB3205/T 1130—2024,1,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评估原则、评估流程、评估方式、结果判定、评估,结果运用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评估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96 职业健康促进名词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Z/T 224 和GBZ/T 29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2,职业病危害occupational-disease-inductive harm,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3.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4,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又称职业性有害因素,3.5,健康教育health education,DB3205/T 1130—2024,2,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和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促使人们自愿地改变,不良的健康行为和影响健康行为的相关因素,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3.6,健康促进health promotion,一切能促使行为和生活条件向有益于健康改变的教育、环境与支持的综合体,4 申报条件,4.1 申报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a)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且成立3 年及以上的企业;,b) 近3 年无新发职业病和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事故;,c) 近3 年未发生职业健康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d) 企业主要负责人书面承诺自愿开展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建设,4.2 申报的企业优先考虑下列条件:,a) 优先考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和领域,行业分类按照GB/T 4754,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参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b) 职业病防治力度大,成效明显,在同行业中职业病防治有示范引领作用;,c) 江苏省健康企业、苏州市健康企业,5 评估原则,5.1 评估过程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的原则,5.2 评估结论应遵循科学性、可靠性,兼顾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成本合理性原则,6 评估流程,6.1 提出申请,申报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录A,6.2 初步评估,申报企业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企业职业病防治情况决,定是否向市级推荐,6.3 组织受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确认企业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推荐,6.4 市级评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健康领域专家成立评估组按照附录B 进行现场评估,6.5 公示及命名,DB3205/T 1130—2024,3,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官网对通过市级评估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命名,7 评估方式,7.1 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部分劳动者,7.2 查阅: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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